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吳明仙即大慶鋁門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提示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附表票號DD293912提示日為105年6月1日,而此件本票裁
定本院收狀日為105年5月30日,請查明提示日為何?)
㈡確認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聲請人名稱是否有誤?(聲請人如係獨資商號,則名稱應
記載為「吳明仙即大慶鋁門窗行」),如有誤載,請具正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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