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78號
TCDV,105,司拍,278,201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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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㈡質權設定契約書。
  ㈢提出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㈣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㈤相對人劉益昌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證物欄所載之證物1至證物7。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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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