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㈡質權設定契約書。
㈢提出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㈣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㈤相對人劉益昌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證物欄所載之證物1至證物7。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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