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 聲請狀所載之所有證物(本件並未檢附任何證物)。
(三) 質權設定契約書。
(四) 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 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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