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77號
TCDV,105,司拍,277,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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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 聲請狀所載之所有證物(本件並未檢附任何證物)。
   (三) 質權設定契約書。
   (四) 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 債務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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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