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3號
TCDV,105,司執消債清,3,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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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沛清即楊沛玲即楊美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景鈞  寄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沛清即楊沛玲即楊美蓮(下稱債務 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 字第5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 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僅有西元2004年 出廠之50CC輕型機車乙輛,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2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決定處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 未到庭;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依職 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此有本院民國105年5月3 日函在卷可稽,且債權 人中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 表示同意。茲審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 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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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