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聲 請 人 廖劉瑞琴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正確究應為公司抑或個人?(台端掛失止 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倉裕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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