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35號
TCDV,105,司催,535,201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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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5年度司催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莊雅筑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 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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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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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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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5月30日 │6,875元 │CK0256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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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6月30日 │6,875元 │CK025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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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7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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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8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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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9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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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10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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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11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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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5年12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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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6年1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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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6年2月28日 │6,875元 │JN2751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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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林錦棋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6年3月30日 │6,875元 │JN2751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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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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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