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21號
TCDV,105,司催,521,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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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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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