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