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54號
TCDV,105,司催,454,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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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黃張雪瑕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元大京 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 北市○○區○○○路○段000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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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