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269號
TCDV,105,司促,16269,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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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孟茹
債 務 人 張家誠即張志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家瑜即張志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暨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慧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志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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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