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郭偉華
債 務 人 戴淑媛
一、㈠債務人郭偉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肆佰伍拾壹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郭偉華、戴淑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肆拾玖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郭偉華、戴淑媛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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