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54號債 權 人 王亮鈞債 權 人 朱光華債 權 人 江亭臻債 權 人 何明達債 權 人 余珮今債 權 人 李文德債 權 人 李彥興債 權 人 李銓誠債 權 人 林志亮債 權 人 林季宜債 權 人 林明德債 權 人 林信忠債 權 人 林晉全債 權 人 林高鋒債 權 人 邱顯峯債 權 人 柯妙君債 權 人 洪美月債 權 人 洪榮穗債 權 人 紀鴻章債 權 人 徐鈺玲債 權 人 張仁政債 權 人 許玉君債 權 人 郭育豪債 權 人 陳麒羽債 權 人 陳孟妮債 權 人 陳建村債 權 人 陳晉堅債 權 人 陳惠忠債 權 人 程安國債 權 人 黃美晶債 權 人 葉忠樵債 權 人 葉欣豪債 權 人 廖坤源債 權 人 劉芳宜債 權 人 蔡美玉債 權 人 鄭冠瑩債 權 人 謝宗霖債 權 人 顏順興債 權 人 羅凱莉前列王亮鈞、朱光華、江亭臻、何明達、余珮今、李文德、李彥興、李銓誠、林志亮、林季宜、林明德、林信忠、林晉全、林高鋒、邱顯峯、柯妙君、洪美月、洪榮穗、紀鴻章、徐鈺玲、張仁政、許玉君、郭育豪、陳麒羽、陳孟妮、陳晉堅、陳惠忠、程安國、黃美晶、葉忠樵、葉欣豪、廖坤源、劉芳宜、蔡美玉、鄭冠瑩、謝宗霖、顏順興、羅凱莉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 ㈡敍明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含計算式)及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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