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30號
TCDV,105,司促,15930,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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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宜伽
債 務 人 張國順
債 務 人 廖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宜伽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國
   順、廖淑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6,06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宜伽自民國104年11月0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25,9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順廖淑燕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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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