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憲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憲堂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7
8633元(零利率)。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
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緣相對人蔡憲堂於民國87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新臺幣107472元(零利率)。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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