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敬和即林清祥
債 務 人 鄭邑喬即鄭惠玉
債 務 人 林再富
一、債務人林再富、林敬和即林清祥、鄭邑喬即鄭惠玉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敬和即林清祥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
人林再富與鄭邑喬即鄭惠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3892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敬和即林清祥自105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015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林再富與鄭邑喬即鄭惠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1549│敬和即林清│2月01日起 │3月28日止 │六九 │
│ │元 │祥、鄭邑喬├──────┼──────┼───────┤
│ │ │即鄭惠玉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9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再富、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549│敬和即林清│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祥、鄭邑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鄭惠玉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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