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596號
TCDV,105,司促,15596,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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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文璋即楊進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文璋即楊進木於民國87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579610798702006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5年05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80,175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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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