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535號
TCDV,105,司促,15535,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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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蘇意評
債 務 人 林梅英即蘇世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梅英於繼承被繼承人蘇世通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蘇意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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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