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
債 權 人 黃鈺茹即李世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成高爾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李世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禾成高爾夫有限公司業於95
年3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遺產管理人釋明。【含①全體繼承人同意推舉之會議紀錄
②繼承系統表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或其他足資釋明文件。如若無上開文件,應具狀補列所
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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