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1號
債 權 人 李莉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德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狀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一點,聲請金額新臺幣伍
拾萬元之清償日期為何日期?另請求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算利息其依據為何?(如有可供證明之資料併請提
供相關之資料影本)
㈡就狀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點,其請求每月新臺幣壹萬
元之利息似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請釋明請求之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