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448號
TCDV,105,司促,15448,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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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成銘曜即王閩山
債 務 人 成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成銘曜即王閩山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
  王雙旗、債務人成申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
  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
  ,共計新臺幣403,61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
  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
  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成銘曜即王閩山自民國105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0,836
  元,及自民國105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成申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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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