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391號
TCDV,105,司促,15391,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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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5年4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3432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
   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補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契約書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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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