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淑珠、陳貽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