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200號
TCDV,105,司促,15200,201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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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債 權 人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盛
債 務 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騫
債 務 人 陳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壹拾
  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⑵新臺幣
  壹佰陸拾萬元⑶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⑷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柒佰捌拾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⑵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十二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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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