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104號
TCDV,105,司促,15104,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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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
債 權 人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勝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票據號碼TH000578、TH000579、TH000580、TH000581、TH
   000582、TH000583、TH000584、TH000585、TH000586、TH
   000587、TH000588之本票,均未到期,請敘明就系爭債權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就系爭債權若係依票據關
   係請求,依法台端須提示後始得請求,若就系爭債權台端
   係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債權、貨款債權等,亦
   請陳明併釋明之)。
  ㈡就系爭債權如係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則利息部分請釋
   明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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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