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
債 權 人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勝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票據號碼TH000578、TH000579、TH000580、TH000581、TH
000582、TH000583、TH000584、TH000585、TH000586、TH
000587、TH000588之本票,均未到期,請敘明就系爭債權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就系爭債權若係依票據關
係請求,依法台端須提示後始得請求,若就系爭債權台端
係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債權、貨款債權等,亦
請陳明併釋明之)。
㈡就系爭債權如係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則利息部分請釋
明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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