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030號
TCDV,105,司促,15030,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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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宋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宋文富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130 0019956526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緣相對人宋文富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95019574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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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文富 13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38661 │0019956526│11月 11日  │      │       │
│  │元  │8     │起     │      │       │
├──┼───┼─────┼──────┼──────┼───────┤
│ 002│新臺幣│宋文富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14546│1789501957│04月 29日  │      │       │
│  │元  │4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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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