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賴敏瑞
債 務 人 賴廷昌
債 務 人 陳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敏瑞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
,邀同債務人賴廷昌、陳美雪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0,108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9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6,90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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