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岑優即鄒佳樺、鄒啟健即鄒章輝、洪
藝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鄒岑優即鄒佳樺、鄒啟健即鄒章輝、洪藝庭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確認姓名有無錯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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