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蔣國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蔣國聖於民國85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017418650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266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蔣國聖於
民國8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54337400657
070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04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733元及費用12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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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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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蔣國聖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9970│3180174186│12月 15日 │ │ │
│ │元 │5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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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蔣國聖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4345│3740065707│12月 24日 │ │ │
│ │元 │0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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