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127號
TCDV,105,司促,14127,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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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哲維郭亮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郭哲維為未成年人,查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郭哲維郭亮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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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