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44號
TCDV,105,司促,14044,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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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陳川甘、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
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陳宥 宏4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尚 無法釋明其與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 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外,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 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 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核發 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陳狀內敘明上列9人僅口頭約定可 為連帶擔保債務,債權人對之請求自屬無據,亦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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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