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鍾碧純兼鍾金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鍾炘憲即鍾金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鍾炘璁即鍾金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來好
一、債務人鍾炘憲即鍾金祥之繼承人、鍾炘璁即鍾金祥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金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鍾碧純兼鍾
金祥之繼承人、鄭來好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
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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