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38號
TCDV,105,司促,13738,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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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IRA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
   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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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