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IRA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
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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