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債 務 人 紀國棟
債 務 人 紀麗凰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寶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美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國樑
債 務 人 紀惠玲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慧雯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紀麗凰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寶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紀美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惠玲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
慧雯即紀樹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樹旺遺產範圍內
與紀國棟、紀國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陸
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零叁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⑵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二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四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