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600號
TCDV,105,司促,13600,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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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債 務 人 紀國棟
債 務 人 紀麗凰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寶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美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國樑
債 務 人 紀惠玲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慧雯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紀麗凰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寶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
  、紀美惠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惠玲即紀樹旺之繼承人、紀
  慧雯即紀樹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樹旺遺產範圍內
  與紀國棟紀國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陸
  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零叁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⑵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二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四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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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