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潘莕慧
人
債 務 人 梁柏崴
債 務 人 梁有東
一、㈠債務人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潘莕
慧、梁柏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債務人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
、潘莕慧、梁柏崴、梁有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
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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