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印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釋明所附證物「外送合作契 約書」何以立約人為精誠餐廳有限公司。㈢請補正印辛有限 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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