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03號
TCDV,105,司促,12403,201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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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債 務 人 郭玉真
債 務 人 郭銘香
債 務 人 張榮昌
一、債務人郭玉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
  日起,⑵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銘香
  張榮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依據為口頭約定擔
  保,前經通知補正釋明,但債權人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謂
  合法應予駁回外,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
  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
  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AK0000000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
  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4年12月7日,有退票理由單
  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交換所
  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票付款提示日
  如上所載,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
  自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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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