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債 務 人 郭玉真
債 務 人 郭銘香
債 務 人 張榮昌
一、債務人郭玉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郭銘香、張
榮昌給付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30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05
年6月6日陳報:口頭約定擔保,亦未能釋明請求債務人郭銘
香、張榮昌給付之依據為何?是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