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9,25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21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