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8號
TCDV,104,重訴,38,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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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9,25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21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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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