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謝富全
陳賴碧珠
被 上訴人 黃郁勝(原名黃家聖)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5 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 可查,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