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石玉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進益、石麗蓉、石庭瑀、石淑蓉、石振
民、石淑娟及石靜慧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705,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172 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