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7號
TCDV,104,重訴,27,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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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石玉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進益石麗蓉石庭瑀石淑蓉石振
民、石淑娟石靜慧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705,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172 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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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