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