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82號
TCDV,104,訴,3382,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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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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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