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鄭明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 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 (下同)9,4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6日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