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90號
TCDV,104,訴,2490,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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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   告 詹文宏
      林美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林明治
      吳佳宜
      林桂廷
      林金鍊
兼訴訟代理 林壬祺

被   告 廖慶郎
      張淑華
      賴美玉
      廖黃長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8,5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3,009
元【計算式如以下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原
告僅繳納8,590元,尚欠23,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⒈編號A:138.7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582,750
 元。
⒉編號B:38.5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161,784
 元。
⒊編號C:99.8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1,327,
 739元。
⒋編號D:0.0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665元
⒌編號E:131.8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553,896
 元。
⒍編號F:31.8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423,73
 8元。
⒎編號G:3.0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40,432
 元。
⒏編號H:0.1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1,596元
 。
⒐編號I:21.0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88,578元
 。
⒑編號J:39.6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166,446
 元。
⒒編號K:0.7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150元。
⒓編號L:79.6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34,404
 元。
⒔編號M:2.3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30,723
 元。
⒕編號N:9.4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9,858元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編號A至N總計3,173,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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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