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 告 詹文宏
林美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林明治
吳佳宜
林桂廷
林金鍊
兼訴訟代理 林壬祺
人
被 告 廖慶郎
張淑華
賴美玉
廖黃長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8,5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3,009
元【計算式如以下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原
告僅繳納8,590元,尚欠23,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⒈編號A:138.7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582,750
元。
⒉編號B:38.5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161,784
元。
⒊編號C:99.8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1,327,
739元。
⒋編號D:0.0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665元
⒌編號E:131.8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553,896
元。
⒍編號F:31.8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423,73
8元。
⒎編號G:3.0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40,432
元。
⒏編號H:0.1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1,596元
。
⒐編號I:21.0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88,578元
。
⒑編號J:39.6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166,446
元。
⒒編號K:0.7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150元。
⒓編號L:79.6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34,404
元。
⒔編號M:2.3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30,723
元。
⒕編號N:9.4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9,858元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編號A至N總計3,173,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