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 告 吳虹
林秀藍
林若竹
林秀怡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青
被 告 朱楊招治
朱森煜
朱森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等所有之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同區段六六之十三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事項,有應再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