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桿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26號
TCDV,104,訴,2026,201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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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即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桿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98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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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