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 1102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文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02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