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02號
TCDV,104,訴,1102,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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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 1102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文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02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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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