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257號
TCDV,104,簡上,257,2016061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
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
院於105年6月4日所為駁回裁定,有關案由欄、理由關於「上
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1/1頁


參考資料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