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
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本
院於105年6月4日所為駁回裁定,有關案由欄、理由關於「上
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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