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被 上 訴人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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