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8號
TCDV,104,建,148,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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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林銘德
      王耀賢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查原
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承暉,其前與被告公司間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訴字第2370號判決確認廖承暉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
自民國104年6月5日起均不存在,並於104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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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