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 告 方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黃楊織雲
黃惟剛
黃曼真
黃曼玲
黃曼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