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70號
TCDV,103,訴,2870,2016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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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   告  方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黃楊織雲
       黃惟剛
       黃曼真
       黃曼玲
       黃曼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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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