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96號
TCDV,102,訴,3296,2016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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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京國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順宗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原   告 張鴻英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欄中及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一、中關於「劉順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順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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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